試用期社保:“不交”“補交”均違法
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今年大中專畢業(yè)生就業(yè)形勢艱難,很多企業(yè)趁機招攬大中專畢業(yè)生打短工,不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不交社保或是約定以后補交社保。試用期滿后,又以各種理由辭退試用員工,達到減少成本開支的目的。
近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多次接到類似的投訴或舉報,而在勞動監(jiān)察部門問詢時,企業(yè)多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是“試用期結束后就補交”來搪塞。對此,勞動監(jiān)察部門明確答復:不交、補交社保均是違法的。 同時,勞動監(jiān)察部門工作人員指出,目前一些企業(yè)用工存在兩大誤區(qū): 一、私下約定是無效的。 1994年《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七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tǒng)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本條中的‘社會保險類型’是指需建立基金的養(yǎng)老、醫(yī)療、工傷、失業(yè)、生育五種社會保險?!?/P> 從《說明》中可以看出,早在1994年我國就建立了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制度。交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不應該因雙方任何私下約定而改變。只要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二、試用期與合同期是不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點出了只有在勞動合同存在的情況下才能約定試用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更是明確了:“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P> 《意見》用“應”的字眼,強調了試用期與勞動合同之間的密切關系。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試用期是依據(jù)勞動合同上雙方約定的期限進行的,不可以單獨就試用期簽訂勞動合同。 在新《勞動法》實施后,企業(yè)這種自作聰明的行為會受到法律的懲罰,還有可能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勞動監(jiān)察部門提醒:一定要按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簽訂勞動合同,按時為員工繳納社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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