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江西恒大”叫板恒大冰泉

  自恒大高新10月14日一紙公告披露公司正舉報恒大冰泉侵犯了公司的商標權,且在江西有四地查處了恒大冰泉,該公告一出,引起了網絡廣泛議論。

  恒大冰泉構成類似商品

  恒大高新公開資料顯示,2008年9月2日,恒大高新向商標局提交注冊“恒大”商標為注冊商標的申請并于2010年5月21日獲得“恒大”商標注冊,注冊類別為第32類,注冊號為6931816號,專用期限為2010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啤酒、豆類飲料、可樂、奶茶(非奶為主)、植物飲料、純凈水(飲料)、蔬菜汁(飲料)、無酒精果汁飲料、乳酸飲料(果制品,非奶)、飲料制劑。該商標目前處于有效狀態(tài)并在商業(yè)活動中得到廣泛使用,依法應受到保護。

  有商標專家分析認為,自去年11月9日開始,恒大地產就開始在網絡、電視、報紙、新媒體等渠道大肆宣傳“恒大冰泉”,并同時在礦泉水上使用與恒大高新第6931816號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恒大冰泉”。

  該專家表示,純凈水和礦泉水同屬飲用水,均屬于可以不經處理、直接供給人體飲用的水,其功能和用途都是為人體提供體內一切化學反應的媒介,提供各種營養(yǎng)素和物質運輸?shù)钠脚_。純凈水和礦泉水的生產部門都是飲用水生產公司。銷售渠道均為各種類型的商店、超市。純凈水和礦泉水的消費對象都是對水質有一定要求的普通城鎮(zhèn)和農村居民。因此,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純凈水和礦泉水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都相同,屬于類似商品。

  另外,根據(jù)現(xiàn)行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基于尼斯分類第十版)》,礦泉水屬于第32類項下第3202群組的商品,與恒大高新第6931816號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多個商品屬于相同群組的商品,特別是與第6931816號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純凈水構成類似商品。

  “恒大” 顯性強

  有知名法律專家也對此表示,在“恒大冰泉”商標中,“冰泉”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等其他特點,顯著性非常弱,如啤酒、汽車等詞,是公用詞,不能注冊成商標。而顯著性較強的“恒大”則與恒大高新的注冊商標“恒大”相同。從“恒大冰泉”與“恒大”的文字字形來看,均未做特殊處理,字形幾近相同。從讀音來看,除了“恒大冰泉”中多了“冰泉”一字的讀音之外,與“恒大”再無區(qū)別。“恒大冰泉”中“冰泉”只表明了礦泉水商品“冰”的特點,并無其他意義,而兩個“恒大”的含義均相同。兩個商標的構圖及顏色均無顯著差別。因此,“恒大冰泉”和“恒大”在字形、讀音、含義以及構圖和顏色上面均無較大差異,整體結構相似。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guī)定,“恒大冰泉”與“恒大”構成近似商標。

  另外,根據(jù)商標局與商標評審委員會聯(lián)合出臺的《商標審查標準》的規(guī)定,“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文字,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在商標中顯著性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義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因此無論從“冰泉”表示了商品的特點的角度還是從“冰泉”顯著性較弱的角度來看,“恒大冰泉”均已與在先注冊商標“恒大”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關于事件的發(fā)展,本網將做進一步的跟蹤,敬請關注。

編輯:方運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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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11:1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