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盛基金和海螺水泥親密無間:被疑為內幕交易
6月15日,海螺水泥發(fā)布公告稱董事會決議同意,公司將總金額為40億元的經營資金用于理財。公司與安徽國元信托有限責任公司設立信托理財計劃,信托資金25億元,信托期限為1年,預期年化收益率為5.85%。
海螺水泥為何購買國元信托的理財計劃呢?海螺水泥股東為安徽海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海螺水泥),而該公司和國元信托的母公司安徽國元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國元控股)同屬安徽省國資委下屬公司。這里是否存在友情支持尚不得知。
但是,在海螺水泥的股東名單中,能夠清晰地發(fā)現長盛基金。而長盛基金的股東既有安徽省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也有國元證券,其為國元控股的控股公司。
而梳理歷史可以發(fā)現,長盛基金和海螺系公司關系長期要好。
海螺的往事
長盛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于1999年,最早的股東為中信證券(13.28,1.05,8.59%)、長江證券(10.91,0.77,7.59%)、國元證券和北方國投,分別占25%股權。2003年,安徽系股東進入,現如今,長盛基金的股東分別為新加坡星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持股33%、國元證券持股41%、安徽省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安徽投資集團)和安徽省信用擔保集團有限公司各持股13%。長盛基金的中資股東均可追溯到安徽省國資委。
安徽投資集團正是海螺集團控股股東,海螺集團持有海螺水泥和海螺型材(9.38,0.13,1.41%)。
10年前,長盛基金就被質疑為國元證券抬轎子,而海螺型材正是這個轎子。
“海螺型材”是2000年6月13日由“紅星宣紙”名稱變更而來的。2000年上半年,這家公司經過了股權轉讓和資產置換,主業(yè)由宣紙轉向塑料型材、板材等。而公司股價也從1999年初的7元多漲到了2000年月的55.3元。
長盛基金旗下的封閉式基金,基金同益(0.964,0.02,2.12%)是2000年末成為海螺型材第五大股東的,持有19.99萬股流通A股,介入的價位是“歷史性頭部”。2002年一季度,長盛基金大股東國元證券現身海螺型材第六大股東,持有51.63萬股流通A股。2002年年中,國元證券增持至169.66萬股,成為第四大股東、第一大流通股東。2002年三季度,國元證券從前十大股東中消失,基金同盛(1.130,0.02,2.08%)則購入650.96萬股流通A股,成為海螺型材第三大股東、第一大流通股東。2002年底,同盛仍持有650.96萬股不動。直到2003年上半年才開始大幅減倉。
長盛基金這個行為最終被證監(jiān)會查處,2004年8月底,證監(jiān)會向長盛基金開出罰單在一份名為《關于責令長盛基金管理公司整改的情況通報》(以下簡稱《通報》)的內部通知中,證監(jiān)會表示,根據相關法規(guī)和審慎監(jiān)管的原則,已經責令長盛基金進行整改,整改期間暫停新業(yè)務的申請。
《通報》認為長盛基金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一、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執(zhí)行不力,特別是在投資決策權限和程序上顯得混亂,隨意性較強;二、防范不當關聯交易的制度和措施不到位;三、重要崗位的人員內部控制與防范風險意識不強;四、投資管理人員職責不夠明確,相互監(jiān)督不力。
2004年10月15日,長盛基金向外界宣布,鄧瑞祥辭去基金同盛基金經理職務;肖強辭去基金同益基金經理職務。
又一個海螺?
自從上次出事之后,海螺型材仿若是個雷區(qū),長盛基金再無涉足。但是海螺集團的另一個公司海螺水泥卻被長盛基金長持。
2004年四季度,在海螺型材事件處理完畢后,長盛基金現身海螺水泥。長盛動態(tài)精選持有海螺水泥913.58萬股,占總股本比例0.73%,為海螺水泥第二大基金股東。
2005年一季度,長盛動態(tài)精選消失,躲過了當年一二季度的下跌,而其他持有海螺水泥的基金則困在里面。2005年三季度,長盛動態(tài)精選在此現身海螺水泥,增持400萬股,而當年四季度海螺水泥股價有接近40%的漲幅。2006年一季度末,長盛動態(tài)精選再次消失于海螺水泥。值得注意的是,2006年一季度的2月6日、2月7日海螺水泥兩個交易日漲幅高達17.3%,成交亦突然放大。2月9日,海螺水泥因股改停牌,3月2日復牌后海螺水泥大跌。此后,長盛基金在相當長時間中沒有涉獵海螺水泥。
今年一季度,長盛基金的身影才再次出現在海螺水泥中。長盛同慶持有海螺水泥1000萬股,占該基金凈資產的2.58%,此外長盛量化紅利也持有海螺水泥21萬股。而海螺水泥也給出了很好的回報10股轉增10股,同時每股派股息0.35元(含稅)。
總體來看,長盛基金對海螺水泥的操作還是成功的,是否利用內幕交易不得而知。但從規(guī)定來看,長盛基金的股東并沒有直接持有海螺水泥,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基金財產不得用于的投資活動中有“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fā)行的股票或者債券”和“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fā)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該規(guī)定似乎也沒有明細投資股東的股東控制的上市公司可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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