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外加劑應用技術規(guī)范
公 告
第146號
建設部關于發(fā)布國家標準《混凝土外加劑應用技術規(guī)范》的公告
現(xiàn)批準《混凝土外加劑應用技術規(guī)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50119-2003,自2003年9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2.1.2、6.2.3、6.2.4、7.2.2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zhí)行。原《混凝土外加劑應用技術規(guī)范》GBJ119-88同時廢止。
本規(guī)范由建設部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工業(yè)出版社出版發(fā)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3年4月25日
1 總 則
1.0.1 為了正確選擇和合理使用各類外加劑,使之摻入混凝土中能改善性能,達到預期的效果,制定本規(guī)范。
1.0.2 本規(guī)范適用于普通減水劑、高效減水劑、引氣劑、引氣減水劑、緩凝劑、緩凝減水劑、緩凝高效減水劑、早強劑、早強減水劑、防凍劑、膨脹劑、泵送劑、防水劑及速凝劑等十四種外加劑在混凝土工程中的應用。
1.0.3 外加劑混凝土的制作與應用,除應符合本規(guī)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的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guī)定。
2 基本規(guī)定
2.1 外加劑的選擇
2.1.1 外加劑的品種應根據工程設計和施工要求選擇,通過試驗及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2.1.1 嚴禁使用對人體產生危害、對環(huán)境產生污染的外加劑。
2.1.3 摻外加劑混凝土所用水泥,宜采用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礦渣硅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和復合硅酸鹽水泥,并應檢驗外加劑與水泥的適應性,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2.1.4 摻外加劑混凝土所用材料如水泥、砂、石、摻合料、外加劑均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的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試配摻外加劑的混凝土時,應采用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檢測項目應根據設計及施工要求確定,檢測條件應與施工條件相同,當工程所用原材料或混凝土性能要求發(fā)生變化時,應再進行試配試驗。
2.1.5 不同品種外加劑復合使用時,應注意其相容性及對混凝土性能的影響,使用前應進行試驗,滿足要求方可使用。
2.2 外加劑的摻量
2.2.1 外加劑摻量應以膠凝材料總量的百分比表示,或以ml/kg膠凝材料表示。
2.2.2 外加劑的摻量應按供貨單位推薦摻量、使用要求、施工條件、混凝土原材料等因素通過試驗確定。
2.2.3 對含有氯離子、硫酸根等離子的外加劑應符合本規(guī)范及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2.2.4 處于與水相接觸或潮濕環(huán)境中的混凝土,當使用堿活性骨料時,由外加劑帶入的堿含量(以當量氧化鈉計)不宜超過1kg/m3混凝土,混凝土總堿含量尚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2.3 外加劑的質量控制
2.3.1 選用的外加劑應有供貨單位提供的下列技術文件:
1 產品說明書,并應標明產品主要成分;
2 出廠檢驗報告及合格證;
3 摻外加劑混凝土性能檢驗報告。
2.3.2 外加劑運到工地(或混凝土攪拌站)應立即取代表性樣品進行檢驗,進貨與工程試配時一致,方可入庫、使用。若發(fā)現(xiàn)不一致,應停止使用。
2.3.3 外加劑應按不同供貨單位、不同品種、不同牌號分別存放,標識應清楚。
2.3.4 粉狀外加劑應防止受潮結塊,如有結塊,經性能檢驗合格后應粉碎至全部通過0.63mm篩后方可使用。液體外加劑應放置陰涼干燥處,防止日曬、受凍、污染、進水或蒸發(fā),如有沉淀等現(xiàn)象,經性能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2.3.5 外加劑配料控制系統(tǒng)標識應清楚、計量應準確,計量誤差不應大于外加劑用量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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