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設廳出臺意見應對建材漲價 規(guī)避價格風險
湖北省建設廳近日出臺《關于調整部分主要建設工程材料價格的指導意見》,以便為建筑領域一些施工單位適當挽回一些損失。近來,各類建材價格大幅上漲令施工方頗感“吃不消”,有的甚至影響到了施工進展。
鋼材、水泥、木材、商品混凝土、汽油、柴油、瀝青以及銅、鋁、鋅及其制品材料,都是建筑工程的主要用材。省建設廳人士介紹,去年下半年以來,這些材料價格大幅上漲,漲幅已大大超過發(fā)、承包人的正常風險預測范圍,由此引發(fā)工程結算糾紛增多,嚴重影響了發(fā)、承包雙方對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給工程施工帶來潛在的質量、安全隱患。
固定價格合同:三個原則
該指導意見規(guī)定,施工合同采用固定價格合同方式的,按以下原則進行調整:
?。ㄒ唬┕こ淌┕ず贤瑑r格計取了風險包干費用,明確了材料價格風險包干幅度的,其材料價差調整原則:施工期間材料價格上漲或下降幅度在風險包干幅度以內的部分,其價差不予調整;超過風險包干幅度以外的部分,發(fā)、承包雙方協商調整。
?。ǘ┕こ淌┕ず贤瑑r格計取了風險包干費用,但未明確材料價格風險包干幅度的,其材料價差調整原則是:材料上漲幅度10%(含10%)以內的風險由承包方承擔,超過10%的部分,由發(fā)、承包雙方協商調整。
?。ㄈ┕こ淌┕ず贤疵鞔_計取風險費用,不予調整材料價差的,發(fā)、承包雙方應參照工程所在地造價管理部門發(fā)布的材料價格信息或雙方認定的材料價格,參照上述第(二)條價差調整原則,實事求是地協商調整價差。
可調價格合同:參照調整
施工合同采用可調價格方式的,發(fā)、承包雙方在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了主要建設材料價格風險控制及合同價款調整意見的,按合同約定的辦法計算價差;沒有約定主要建設材料價格調整辦法的,可參照固定價格合同調整原則進行調整。
主要建設工程材料價差的計算,以合同約定的價格與施工期發(fā)、承包雙方認定的價格或當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發(fā)布的市場同期材料信息價格,計算價差。
因發(fā)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發(fā)生的材料價格上漲差額由發(fā)包人承擔;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發(fā)生的材料價格上漲差額由承包人承擔。
已辦理竣工結算的工程,不再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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