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經理未簽勞動合同 無望雙倍工資
王某于2007年6月進入寧波江北區(qū)某賓館工作,擔任執(zhí)行總經理一職,主管賓館的行政人事工作。2008年7月,王某書面向賓館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交接完工作后離職。不久,王某提起勞動仲裁申請,稱進入賓館工作后,賓館沒有和他簽訂勞動合同,應該支付給他雙倍工資。仲裁裁決沒有支持他的請求,他不服訴至法院。
一、二審法院審理后均認為,作為人事主管的王某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身存在過錯,賓館不需支付雙倍工資,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原告王某作為賓館的執(zhí)行總經理,主管勞動合同、人事管理等,應該知道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將承擔雙倍工資的法律責任。同時,作為勞動合同簽訂事項的負責人,他還負有提醒、督促和管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職責。本案中,原告王某明知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不督促賓館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本身就是一種失職,他應當承擔其個人過錯產生的不利后果。在離職后又要求賓館支付雙倍工資,有違誠信。所以法院對他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據悉,《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專門負責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人事經理,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索賠案屢屢出現。有些是人事經理的疏忽遺忘,有些則是故意為之。不管是過失還是故意,他們都不能從自己的過錯中獲利。這是公平原則的體現,也是《勞動合同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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