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規(guī)定的分水嶺
我入該公司一年半了,未入前就同公司簽了一份三年的工作協議,里面提到如果不夠三年辭職,要支付給公司未滿合約年限的違約費,18,000元/年,入公司后又同公司簽了一份勞動合同書,請問原有的工作協議還有效嗎?如果公司違反了勞動合同書,我辭職的話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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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
對于你的情況,因為涉及到2002年5月1日實施的《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這一分水嶺,而從你的敘述中又難以判斷你所說的工作協議具體是何時訂立的,所以必須分為兩種情況加以分析:
第一種情況,也就是假設你的工作協議是在2002年5月1日之前訂立的,那么,應該適用的是原《上海市勞動合同規(guī)定》。由于該《規(guī)定》并未對勞動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加以限制,因此你和公司簽訂的該份工作協議中的違約金條款是有效的。雖然之后你們又簽了一份勞動合同,但是該合同應該視為對原工作協議的變更,只要該勞動合同沒有對違約金內容進行變更,則原協議中的違約金規(guī)定仍然是有效的,對合同雙方均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無論是因為你還是公司違反了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造成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時,違約方都必須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
第二種情況,如果你的工作協議是在2002年5月1日之后簽訂的,那么應該適用的則是《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guī)定。根據該《條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金的,僅限于下列情形:(一)違反服務期約定的;(二)違反保守商業(yè)秘密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約定。”因此,只有符合該《條例》規(guī)定的兩種情況下的違約金條款對勞動者來說才是合法有效的。
如果你與公司簽訂的該份工作協議違反了上述《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關于違約金的規(guī)定,那么協議中的違約金條款對勞動者是無效的。但是,該違約金條款對公司而言卻并非當然也無效。相反的,公司仍然要受到該違約金條款的約束。同樣,雖然在這之后你與公司又簽了一份勞動合同,但該合同僅視為對原來工作協議的變更。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對違約金問題重新約定,則公司仍要受到原工作協議中違約金條款的約束。此時,如果公司違反了勞動合同,你向公司辭職不需要支付違約金,還可根據工作協議的規(guī)定要求公司支付違約金。(作者系華東政法學院民商法碩士)(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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