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工資辭職可以不付違約金嗎?

問題: 

    我與公司在今年2月份簽訂了一份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中規(guī)定了每月18號發(fā)工資;違約金RMB5000元;保守公司客戶各員工資料及生產工藝等秘密。但公司基本每個月都拖工資。此外,去年的10月份在一次員工會議上,公司領導宣讀了一份決定:每月扣20%的工資至年底再發(fā)。去年11月及12月份被扣的工資年底發(fā)了,今年我們曾向公司要可以證明每月扣20%工資的工資條,但公司不同意。如我現(xiàn)在因拖工資和扣工資為由辭職,我還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嗎?是不是還要交違約金?被扣除的20%的工資是不是因沒證據(jù)而沒戲呢? 

                                            chany031023 

    勞動法苑莫懿沁答復: 

    首先,關于該員工欲以拖欠工資和扣工資為由而辭職的問題。根據(jù)《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隨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jù)該勞動者的陳述,其與公司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每月18日發(fā)工資,但是事實上每個月都拖發(fā),如果拖發(fā)嚴重,比如拖發(fā)多日,或者經常性拖發(fā),那么已經違背了勞動合同,要是他能舉證證明這一點,比如工資單、銀行卡等,就可以以此為理由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不用提前30日通知公司。 

    至于扣發(fā)工資,公司作了這樣一個決定,員工當初也沒有提出異議,并且公司去年就采取了這樣一種工資發(fā)放形式員工也接受了,就可以視為員工是認可了這樣一種工資發(fā)放形式,雖然員工向公司提出要證明每月扣20%工資的工資條而公司沒有提供有不妥之處,但是員工要以這個為理由不提前三十天辭職可能不太妥當。 

    違約金的問題不用發(fā)愁,雖然當初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5000違約金,不過只要在合同期內該員工沒有因為接受過任何特殊待遇而設立服務期,也沒有違反競業(yè)協(xié)議,那么這筆違約金可以不予支付。 

    另外被扣除的20%的工資可以向公司提出要會應得的部分,如果協(xié)商不成申請仲裁的話,仍可以盡量舉證來證明公司的這項發(fā)放工資的形式,比如人證,或者盡量能得到公司宣布的這份決定的書面稿,或者當時的員工會議記錄等??傊€是有機會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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