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山溝片區(qū)排水防澇整治工程(第二標段)補充通知
招標單位 | 福建石獅水務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 | 地區(qū) | 福建泉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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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 | 2024-10-16 | 項目編號 | 獅建招[2024]027號 |
投標截止時間 | 開標時間 | ||
項目分類 | 招標 | 行業(yè)分類 | 房建 |
相關產(chǎn)品 |
靈山溝片區(qū)排水防澇整治工程(第二標段)
補充通知
各有關單位:
靈山溝片區(qū)排水防澇整治工程(第二標段)(招標編號:獅建招[2024]027號),現(xiàn)作出補充修改內容如下:
一、招標文件第四章 “合同條款及格式”“第3節(jié) 專用合同條款”“第3.1條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的“(10)承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中“3、雙方約定的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文中:“……更換項目其他管理人員每人次5萬元人民幣;……”修改為:“……更換項目其他管理人員每人次3萬元人民幣;……”
二、招標文件第四章 “合同條款及格式”“第3節(jié) 專用合同條款”“第3.2.1條 項目負責人:” 文中:“項目負責人未經(jīng)批準,擅自離開施工現(xiàn)場的違約責任:每人次扣罰承包人人民幣5000元,每月常駐工地不得少于22天,每缺勤一天扣罰承包人人民幣5000元。”修改為:“項目負責人未經(jīng)批準,擅自離開施工現(xiàn)場的違約責任:每人次扣罰承包人人民幣3000元,每月常駐工地不得少于22天,每缺勤一天扣罰承包人人民幣3000元。”
三、招標文件第四章 “合同條款及格式”“第3節(jié) 專用合同條款”“第7.5.2條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 文中:“……,每延誤1日歷天承包人應向發(fā)包人支付10000元人民幣/天的違約金,……。”修改為:“……,每延誤1日歷天承包人應向發(fā)包人支付5000元人民幣/天的違約金,……。”
本補充通知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對所有投標人都具有約束力;本補充通知內容若與招標文件有不一致之處,以本補充通知為準。
招標人:福建石獅水務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
招標代理機構:建融建設管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日期:2024年 10 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