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國土廳:每年每個礦山至少現場督察兩次
日前,湖南省國土資源廳下發(fā)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開發(fā)利用督察工作的通知》,從今年起湖南將實行省級礦產督察員統(tǒng)一管理制度,每年每個礦山現場督察次數原則上不少于2次。
《通知》明確,礦產督察員的聘任、工作任務安排、完成情況考核、工作經費的補助等全部由省國土資源廳統(tǒng)一管理。為進一步強化督察工作責任,從2017年開始,湖南實行督察工作組長負責制。
由湖南省礦產督察員管理辦公室負責對年度內所有需進行督察的礦山進行分組,明確督察組長。每次現場督察時督察組人員不得少于2人,督察組成員由湖南省礦產督察員管理辦公室在全省范圍統(tǒng)一調配。每年每個礦山現場督察次數原則上不少于2次,每次督察時間不少于2天。
編輯:鞠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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