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交易強賣水泥、砂石,一起勾結村干部涉惡案件宣判
11月15日,仙游法院對一起涉惡案件作出一審宣判,以強迫交易罪、濫伐林木罪判處被告吳某良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四千元;以強迫交易罪判處林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經查,2016年4月份,吳某良、林某伙同同案人林某清、林某雄(已判決)、謝某忠、吳某相(均另案處理)等人,合股各出資3萬元,共計18萬元,在大濟鎮(zhèn)東井村經營“東井砂場”。至2018年間,被告人林某、同案人林某雄、謝某忠等共同利用林某清、吳某良等人東井村村干部、謝某忠東井村土管員身份,采取威脅村民不能建房、阻止村民使用別家水泥等手段,逼迫東井村建房的村民購買“東井砂場”水泥、砂和石子,從中非法獲利,交易數(shù)額共計91448.5元以上。
2017年4月至5月間,林某清(已判決)在擔任東井村黨支部書記期間,提議并伙同吳某良(時任東井村黨支部副書記)、謝某忠在未取得村兩委及村民代表同意、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決定由同案人鄭某喜(已判決)承包采伐位于該村“水庫頂”屬于村集體所有的林木。被告人吳某良、林某清、謝某忠各參股20%販賣砍伐的林木。經福建中信司法鑒定所鑒定,大濟鎮(zhèn)東井村“水庫頂”山場被采伐林木蓄積量175.8495立方米、出材量142.0387立方米。
2017年5月29日,莊某庭經鄭某喜同意,將其中一次購買砍伐林木的貨款21925元,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直接轉賬到林某清賬戶。
法院審理認為,吳某良、林某均伙同同案人以威脅等手段,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多次在大濟鎮(zhèn)東井村強迫村民購買商品,情節(jié)嚴重,屬惡勢力,其行為構成強迫交易罪。吳某良又伙同他人濫伐林木,數(shù)量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且系共同犯罪,應數(shù)罪并罰。
編輯:余婷
監(jiān)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