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建筑垃圾再利用一覽
日本立法實現(xiàn)建筑垃圾循環(huán)利用
由于國土面積小、資源相對匱乏,日本的構造原料價格比歐洲都要高。因此日本人將建筑垃圾視為“建筑副產品”,十分重視將其作為可再生資源而重新開發(fā)利用。比如港埠設施,以及其他改造工程的基礎設施配件,都可以利用再循環(huán)的石料,代替相當數(shù)量的自然采石場礫石材料。
1977年,日本政府就制定了《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使用規(guī)范》,并相繼在各地建立了以處理混凝土廢棄物為主的再生加工廠,生產再生水泥和再生骨料。1991年,日本政府又制定了《資源重新利用促進法》,規(guī)定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渣土、混凝土塊、瀝青混凝土塊、木材、金屬等建筑垃圾,必須送往“再資源化設施”進行處理。日本對于建筑垃圾的主導方針是:盡可能不從施工現(xiàn)場排出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要盡可能重新利用;對于重新利用有困難的則應適當予以處理。
美國回收材料打造“資源保護屋”
美國政府的《超級基金法》規(guī)定“任何生產有工業(yè)廢棄物的企業(yè),必須自行妥善處理,不得擅自隨意傾卸”。該法規(guī)從源頭上限制了建筑垃圾的產生量,促使各企業(yè)自覺尋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途徑。
近一段時間以來,美國住宅營造商協(xié)會開始推廣一種“資源保護屋”,其墻壁就是用回收的輪胎和鋁合金廢料建成的,屋架所用的大部分鋼料是從建筑工地上回收來的,所用的板材是鋸末和碎木料加上20%的聚乙烯制成,屋面的主要原料是舊的報紙和紙板箱。這種住宅不僅積極利用了廢棄的金屬、木料、紙板等回收材料,而且比較好地解決了住房緊張和環(huán)境保護之間的矛盾。
法國將廢物整體管起來
法國CSTB公司是歐洲首屈一指的“廢物及建筑業(yè)”集團,專門統(tǒng)籌在歐洲的“廢物及建筑業(yè)”業(yè)務。公司提出的廢物管理整體方案有兩大目標:一是通過對新設計建筑產品的環(huán)保特性進行研究,從源頭控制工地廢物的產量;二是在施工、改善及清拆工程中,對工地廢物的生產及收集作出預測評估,以確定相關回收應用程序,從而提升廢物管理層次。
該公司以強大的數(shù)據庫為基礎,使用軟件工具對建筑垃圾進行從產生到處理的全過程分析控制,以協(xié)助相關機構針對建筑物使用壽命期的不同階段作出決策。例如,可評估建筑產品的整體環(huán)保性能;可依據有關執(zhí)行過程、維修類別,以及不同的建筑物清拆類型,對某種產品所產生的廢物量進行評估;可向顧問人員、總承建商,以及承包機構(客戶),就某一產品或產品系列對環(huán)保及健康的影響提供相關概覽資料;可以對廢物管理所需的程序及物料作出預測;可根據廢物的最終用途或質量制訂運輸方案;就任何使用“再造”原料的新工藝,在技術、經濟及環(huán)境方面的可行性作出評定,而且可估計產品的性能。
荷蘭有效分類建筑垃圾
在荷蘭,目前已有70%的建筑廢物可以被循環(huán)再利用,但是荷蘭政府希望將這一比例增加到90%。因此,他們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建立限制廢物的傾卸處理、強制再循環(huán)運行的質量控制制度。荷蘭建筑廢物循環(huán)再利用的重要副產品是篩砂。由于砂很容易被污染,其再利用是有限制的。針對于此,荷蘭采用了砂再循環(huán)網絡,由揀分公司負責有效篩砂,即依照其污染水平進行分類,儲存干凈的砂,清理被污染的砂。
總體來講,上述這些國家大多施行的是“建筑垃圾源頭削減策略”,即在建筑垃圾形成之前,就通過科學管理和有效的控制措施將其減量化;對于產生的建筑垃圾則采用科學手段,使其具有再生資源的功能。
而對于已經過預處理的建筑垃圾,還有一些國家則運往“再資源化處理中心”,采用焚燒法進行集中處理,如德國西門子公司開發(fā)的干餾燃燒垃圾處理工藝,可使垃圾中的各種可再生材料十分干凈地被分離出來,實現(xiàn)回收再利用,對于處理過程中產生的燃氣則用于發(fā)電,每噸垃圾經干餾燃燒處理后僅剩下2到3公斤的有害重金屬物質,從而有效地解決了垃圾占用大片耕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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