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本標準規(guī)定了塑性體瀝青防水眷材的定義、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包裝與標志、貯存與運輸。本標準適用于塑性體瀝青防水卷材。 2引用標準 GB326方油瀝青紙?zhí)ビ蜌?、油?CB328瀝青防水卷材試驗方法 JC504鋁箔面油氈 3定義塑性體瀝青防水卷材是用瀝青或熱塑性塑料(如無規(guī)聚丙烯APP)改性瀝青(以下簡稱“塑性體瀝青”)浸漬胎基(單位面積質量小于或等于l00g/m[2]的玻纖氈不須浸潰),兩面涂以塑性體瀝青涂蓋層。上表面撒以細砂、礦物粒(片)料或覆蓋聚乙烯膜,下表面撒以細砂或覆蓋聚乙烯膜所制成的一類防水卷材。 4產品分類 4.1等級產品按物理性能分為優(yōu)等品(A)、一等品(B)和合格品(C)。 4.2規(guī)格卷材幅寬為1000mm。種規(guī)格。 4.3代號塑性體瀝青B玻纖氈G聚酯氈PY細砂S礦物粒(片)料M聚乙烯膜PE 4.4品種卷材使用玻纖氈或聚酯氈兩種胎基:使用細砂、礦物粒(片)料以及聚乙烯膜三種上表面材料,共形成6個品種(見表1)。表1上表面材料\胎基玻纖氈聚酯氈礦物粒(片)料 G-M PY-M細砂 G-S PY-S聚乙烯膜 G-PE PY-PE 4.5標號以10m[2]卷材的標稱重量作為卷材的標號。玻纖氈為胎基的品種分為25號、35號和45號三種標號;聚酯氈為胎基的品種分為35號、45號和55號三種標號。 4.6標記 4.6.1標記方法卷材按下列順序標記:涂蓋材料、胎基、上表面材料、標號、質量等級、本標準號 4.6.2標記示例 a.優(yōu)等品25號細砂面玻纖胎塑性體瀝青防水卷材標記為:防水卷材B-C-S-25(A)JC/T559 b.合格品45號PE膜面聚酯胎塑性體瀝青防水卷材標記為:防水卷材B-PY-PE-45(C)JC/T559 4.7用途 4.7.1該系列防水卷材適用于工業(yè)與民用建筑的屋面、地下室、衛(wèi)生間等的防水防潮,以及橋梁、停車嘗游泳池、隧道、蓄水池等建筑物的防水。尤其適用于高溫或有強烈太陽輻照地區(qū)的建筑物防水。 4.7.2 35號及其以下品種用作多層防水:35號以上的品種可用作單層防水,或多層防水層的面層,并可采用熱熔法施工。 5技術要求 5.1卷重、面積及厚度 5.1.1以玻纖氈為胎基的卷材應符合表2的規(guī)定。表2標號 25號 35號 45號上表面材料 PE膜細砂礦物粒 PE膜細砂礦物粒 PE膜細砂礦物粒 (片)料 (片)料 (片)料標稱重量,kg/10m[2] 25 25 25面積,m[2]卷 10±0.1 10±0.1 7.5±0.1最低卷重,kg 20.0 22.0 28.0 30.0 32.0 38.0 30.0 31.5 36.0厚度平均值≥2.0——≥2.0——≥2.0—— mm最小單值 1.7—— 2.7—— 3.7—— 5.1.2以聚酯氈為胎基的卷材應符合表3的規(guī)定。表3標號 35號 45號 55號上表面材料 PE膜細砂礦物粒 PE膜細砂礦物粒 PE膜細砂礦物粒 (片)料 (片)料 (片)料標稱重量,kg/10m[2] 35 45 55面積,m[2]卷 10±0.1 7.5±0.1 5±0.1最低卷重,kg 30.0 32.0 38.0 30.0 31.5 36.0 25.0 26.5 29.0厚度平均值≥3.0——≥4.0——≥5.0—— mm最小單值 2.7—— 3.7—— 4.7—— 5.2外觀 5.2.1成卷卷材應卷緊卷齊,端面里進外出不得超過10mm。 5.2.2成卷卷材在環(huán)境溫度為柔度規(guī)定的溫度以上時應易于展開,不應有距卷芯 1000mm外長度在10mm以上的裂紋和破壞表面10mm以上的粘結。 5.2.3胎基必須浸透。不應有未被浸漬的淺色斑點。 5.2.4卷材表面必須平整,不允許有孔洞、缺邊和裂口。撒布材料的顏色和粒度應均勻一致緊密地粘附工卷材表面。 5.2.5每卷卷材的接頭處不應超過一個,較短的一段不應少于2500mm,接頭處應剪切整齊,并加長150mm。 5.3物理性能 5.3.1以玻纖氈作胎基的各標號、等級的卷材,物理性能應符合表4的規(guī)定。?表4序號標號 25號 35號 45號等級優(yōu)等品一等品合格品優(yōu)等品一等品合格品優(yōu)等品一等品合格品指標名稱 1可溶物含量,g/m2不小于 1300 2100 2900 2不透水性壓力,MPa不小于 0.15 0.20 0.20保持時間,min不小于 30 3耐熱度,℃ 130 120 110 130 120 110 130 120 110受熱2h,涂蓋層應無滑動 4拉力,N不小于縱向 400 350 300 400 350 300 400 350 300橫向 300 250 200 300 250 200 300 250 200 -15 -10 -5 -15 -10 -15 -15 -10 -5 5柔度,℃ r=15mm,3s, r=25mm,3s,彎180°無裂紋彎180°無裂紋 5.3.2以聚酯氈作胎基的各標號、等級的卷材,物理性能應符合表5的規(guī)定。表5序號標號 35號 45號 45號等級優(yōu)等品一等品合格品優(yōu)等品一等品合格品優(yōu)等品一等品合格品指標名稱 1可溶物含量,g/m2不小于 2100 2900 3700 2不透水性壓力,MPa不小于 0.3保持時間,min不小于 30 3耐熱度,℃ 130 120 110 130 120 110 130 120 110受熱2h,涂蓋層應無滑動 4拉力,N縱橫向均不小于 800 650 400 800 600 400 800 600 400 5斷裂延伸率,% 40 30 20 40 30 20 40 30 20縱橫向均不小于 -15 -10 -5 -15 -10 -15 -15 -10 -5 6柔度,℃ r=15mm,3s, r=25mm,3s,彎180°無裂紋彎180°無裂紋 6試驗方法 6.1卷重、面積、外觀質量檢查按GB326附錄A進行。 6.2厚度:使用一個10mm直徑接觸面,精確到0.01mm的千分尺或達到同等要求的測厚儀測量,保持時間約為5s,接觸力約為0.02MPa。在跨卷材寬度的整個表面上(離開邊緣20mm)間距相等的10處地方進行測量;對于帶嵌入保護料的卷材,測量在卷材留邊1上進行。平均厚度為l0次測量的平均值。 6.3物理性能試驗 6.3.1試件的切取和可溶物含量、拉力及斷裂延伸率、柔度按JC504附錄A進行。 6.3.2不透水性、耐熱度按GB328進行。礦物粒(片)料卷材在做不透水性試驗時,粗顆粒面朝上放置。 7檢驗規(guī)則 7.1檢驗分類。 7.1.1出廠檢驗:卷重、面積、厚度、外觀、拉力、斷裂延伸率、耐熱度晨度和不透水性。若要求增加其他檢驗項目,由供需雙方商定。 7.1.2型式檢驗:技術要求的全部檢驗項目。正常生產時可溶物含量試驗每月一次或 2萬卷進行一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須按第5章的要求逐項進行檢驗。 a.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正式生產后,如產品的配方、原料或工藝有較大改變時; c.產品長期停產(超過6個月)后恢復生產時; d.國家質量監(jiān)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e.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7.2組批以同一品種、同一標號、同一等級的產品每1000卷為一批,不足1000卷亦按一批驗收。 7.3抽樣在每批產品中,根據(jù)產品數(shù)量抽取如下數(shù)量樣品,進行卷重、面積、外觀質量檢查: 250卷以內 2卷 251卷至500卷 3卷 501卷至1000卷 4卷 7.4判定規(guī)則 7.4.1卷重每批產品中抽取7.3條規(guī)定的卷數(shù)(以下簡稱“規(guī)定卷數(shù)”)進行檢查,全部達到規(guī)定重量時即為卷重合格。若發(fā)現(xiàn)有低于規(guī)定指標時,再抽查規(guī)定的卷數(shù),全部達到指標時判該批產品卷重合格,若仍有低于規(guī)定指標時,判該批產品卷重不合格。 7.4.2面積和外觀卷重檢查合格后的全部樣品進行開卷檢查,全部達到要求時即為面積、外觀合格;若其中有一項達不到要求。應在該批產品中再抽取同樣卷數(shù)復查,全部達到要求,即為面積、外觀合格;苦仍有未達到要求時,判該批產品面積或外觀不合格。 7.4.3物理性能 7.4.3.1取祥:在卷重檢查合格的樣品中取重量最輕的,外觀、面積、厚度合格的,無接頭的一卷作為物理性能試驗樣品,若最輕的一卷不符合抽樣條件時,可取次輕的一卷,但要詳細記錄。 7.4.3.2可溶物含量、拉力、斷裂延伸率:各項三個試件測定結果的平均值達到規(guī)定指標時,即判該項合格。 7.4.3.3耐熱度、不透水性:各項三個試件分別達到規(guī)定指標時即判該頂合格。 7.4.3.4柔度:六個試件至少有五個試件達到規(guī)定指標即判該項合格。 7.4.3.5判定:檢驗結果符合各項物理性能指標時,該批產品為物理性能合格;若有一項不符合指標要求,允許在該批產品中按7.3條規(guī)定抽樣,取卷重合格的最輕兩卷作為試樣,進行單項復驗,達到指標要求時,該批產品亦為物理性能合格,若復驗仍有一個試件不合格,該批產品物理性能不合格。 7.4.4總判定卷重、外觀、面積、厚度合格。物理性能達到相應等級指標時.判該批產品為相應等級產品。 7.4.5仲裁如供需雙方發(fā)生爭議時,由雙方共同委托有關檢測中心進行仲裁檢驗。 7.5產品合格證產品出廠時,生產廠需將該批產品出廠檢驗結果與合格證提供用戶。 8包裝與標志 8.1卷材用紙包裝時,應以全柱面包裝,柱面兩端未包長度總共不應超過100mm。包裝上應標明: a.生產廠名; b.商標; c.產品標記、制造班次和日期; d.生產許可證號; e.貯存與運輸注意事項。 8.2下表面材料為PE膜時,允許用三條粘膠帶纏繞包裝,上下兩道粘膠帶應與邊緣等距,上下粘膠帶應印有商標、生產廠名,并貼有產品標記、制造班次和日期、生產許可證號標簽。 8.3在包裝上明顯標出:合格品:一條橫線上有合格品字樣;一等品:二條橫線中有一等品字樣;優(yōu)等品:上下二條橫線中有優(yōu)等品字樣。 9貯存與運輸 9.1不同品種、標號、規(guī)格、等級的產品不應混雜。 9.2卷材應在干燥、通風和不高于50℃溫度的環(huán)境下立放貯存,其高度不超過兩層。 9.3由于運輸與貯存不當,或自生產之日起產品存放超過一年發(fā)生質量問題時.生產單位不予處理。 9.4當用輪船或鐵路運輸時,卷材必須立放,其高度不超過兩層。不得傾斜或橫壓,必要時應加蓋苫布。附加說明:本標準由中國建筑防水材料公司蘇州研究設計所歸口。本標準由武漢市油氈廠、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所、沈陽蘭光新型防水材料公司負責起草。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嚴明、史允安、張有華、陳傳松、易漢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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