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茲別克斯坦對水泥征收“超利潤稅”

  烏茲別克斯坦總統(tǒng)卡里莫夫簽署《2008年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主要宏觀經(jīng)濟指標和國家預算預測》命令,決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對水泥和天然氣銷售額征收75%的“超利潤稅”。命令中規(guī)定:

  一、對礦渣波蘭特水泥、抗硫酸鹽水泥、固井用水泥每噸銷售額超過7.5萬蘇姆的部分征收75%的超利潤稅;除白水泥外,其他牌號水泥售價每噸超過6萬蘇姆,均應征收75%的超利潤稅。

  二、對天然氣價格超出每千方100美元(或等值蘇姆)部分也需征收75%的超利潤稅。

  三、對阿爾馬雷克礦山冶金公司陰極銅銷售價格每噸超過2730美元的部分征收60%的超利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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