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guī)程》(JGJ 3-2002) 之構造要求
4.9 構造要求
4.9.1 房屋高度大、柱距較大而柱中軸力較大時,宜采用型鋼混凝土柱、鋼管混凝土柱,或采用高強度混凝土柱。
4.9.2 高層建筑結構中,抗震等級為特一級的鋼筋混凝土構件,除應符合一級抗震等級的基本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框架柱應符合下列要求:
1)宜采用型鋼混凝土柱或鋼管混凝土柱;
2)柱端彎矩增大系數(shù)ηc、柱端剪力增大系數(shù)ηvc應增大20%;
3)鋼筋混凝土柱柱端加密區(qū)最小配箍特征值λv應按本規(guī)程表6.4.7數(shù)值增大0.02采用;全部縱向鋼筋最小構造配筋百分率,中、邊柱取1.4%,角柱取1.6%。
2、框架梁應符合下列要求:
1)梁端剪力增大系數(shù)ηvb應增大20%;
2)梁端加密區(qū)箍筋構造最小配箍率應增大10%。
3、框支柱應符合下列要求:
1)宜采用型鋼混凝土柱或鋼管混凝土柱;
2)底層柱下端及與轉換層相連的柱上端的彎矩增大系數(shù)取1.8,其余層柱端彎矩增大系數(shù)ηc應增大20%;柱端剪力增大系數(shù)ηvc應增大20%;地震作用產(chǎn)生的柱軸力增大系數(shù)取1.8,但計算柱軸壓比時可不計該項增大;
3)鋼筋混凝土柱柱端加密區(qū)最小配箍特征值λv應按本規(guī)程表6.4.7的數(shù)值增大0.03采用,且箍筋體積配箍率不應小于1.6%;全部縱向鋼筋最小構造配筋百分率取1.6%。
4、筒體、剪力墻應符合下列要求:
1)底部加強部位及其上一層的彎矩設計值應按墻底截面組合彎矩計算值的1.1倍采用,其他部位可按墻肢組合彎矩計算值的1.3倍采用;底部加強部位的剪力設計值,應按考慮地震作用組合的剪力計算值的1.9倍采用,其他部位的剪力設計值,應按考慮地震作用組合的剪力計算值的1.2倍采用;
2)一般部位的水平和豎向分布鋼筋最小配筋率應取為0.35%,底部加強部位的水平和豎向分布鋼筋的最小配筋率應取為0.4%;
3)約束邊緣構件縱向鋼筋最小構造配筋率應取為1.4%,配箍特征值宜增大20%;構造邊緣構件縱向鋼筋的配筋率不應小于1.2%;
4)框支剪力墻結構的落地剪力墻底部加強部位邊緣構件宜配置型鋼,型鋼宜向上、下各延伸一層。
5、剪力墻和筒體的連梁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跨高比不大于2時,宜配置交叉暗撐;
2)當跨高比不大于1時,應配置交叉暗撐;
3)交叉暗撐的計算和構造宜符合本規(guī)程第9.3.8條的規(guī)定。
4.9.3 高層建筑結構應采取以下措施減少非荷載作用影響:
1、減少水泥用量和水灰比、摻入合適的外加劑、改善水泥和骨料的質量、適當提高結構構件的構造配筋率、降低混凝土終凝溫度、高濕度養(yǎng)護,減小混凝土收縮應變;
2、改善使用環(huán)境,避免主體結構構件外露,做好外墻、屋面的保溫隔熱或采用建筑幕墻,減小內部結構構件與周邊結構構件的溫差,減小結構溫度內力;
3、避免基礎產(chǎn)生較大不均勻差異沉降,減小由此引起的結構內力。
4.9.4 高層建筑室內填充墻宜采用各類輕質隔墻。
4.9.5 150m以上的高層建筑外墻宜采用各類建筑幕墻,其填充墻、外墻非結構構件宜與主體結構柔性連接,以適應主體結構的變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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