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推廣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禁止使用燒結實心磚和加快限制使用燒結空心制品的實施辦法

  登記編號:昆府登11號   昆明市建設局公告 第1號

  《昆明市推廣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禁止使用燒結實心磚和加快限制使用燒結空心制品的實施辦法》已經2007年4月9日昆明市建設局局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9月15日起施行。                 二○○七年八月六日

  昆明市推廣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禁止使用燒結實心磚和加快限制使用燒結空心制品的實施辦法

各縣(市)、區(qū)建設局,三個開發(fā)(度假)區(qū)建設局,呈貢新城管委會建設局,空港經濟區(qū)管委會建設局,各建設、設計、施工、監(jiān)理單位,墻體材料生產企業(yè):

  為了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務院關于做好建設節(jié)約型社會近期重點工作的通知》(國發(fā)〔2005〕2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墻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jié)能建筑的通知》(國辦發(fā)〔2005〕33號)和云南省政府、昆明市政府有關推廣節(jié)能建筑、推進墻體材料革新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切實保護昆明的耕地資源,保護春城生態(tài)環(huán)境,節(jié)約能源,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結合昆明市實際,就我市進一步推廣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禁止使用燒結實心磚、限制使用燒結空心制品的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請各建設、設計、監(jiān)理、施工單位認真遵照執(zhí)行,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加強監(jiān)督管理和執(zhí)法監(jiān)察。

  一、昆明市四城區(qū)、市轄縣(市、區(qū))政府所在地、建制鎮(zhèn)、三個開發(fā)(度假)區(qū)、呈貢新城、昆明空港經濟區(qū)內,凡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建(構)筑物(含臨時設施,室外工程,下同),繼續(xù)禁止使用燒結實心磚。

  二、自2007年7月15日起,昆明市主城規(guī)劃區(qū)、三個開發(fā)(度假)區(qū)、呈貢新城、昆明空港經濟區(qū)、安寧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凡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建(構)筑物,其墻體材料限制使用燒結空心制品,推廣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其新型墻體材料使用的比例不得低于下列標準:

  (一)自2007年9月15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不得低于50%;

 ?。ǘ?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不得低于70%;

 ?。ㄈ?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不得低于90%。

  至2010年1月1日,上述地區(qū)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建(構)筑物,其墻體材料全面禁止使用燒結空心制品。必須全部使用新型墻體材料。

  三、本實施辦法所稱新型墻體材料,是指除燒結實心磚(粘土實心磚、頁巖實心磚)和燒結空心制品(頁巖空心磚、粘土空心磚、頁巖多孔磚、粘土多孔磚)以外,具有節(jié)能、節(jié)土、利廢、環(huán)保等功效,符合國家、地方相關技術標準和產業(yè)政策等的墻體材料。

  本市推廣生產和使用以下新型墻體材料:

  (一)混凝土多孔磚、混凝土實心磚、混凝土空心砌塊、陶粒砌塊;

 ?。ǘ┱魤杭託饣炷疗鰤K、石膏砌塊;

 ?。ㄈ〨RC輕質墻板、硅美板、ATR輕質墻板、石膏條板等輕質條板;

  (四)國家和省鼓勵發(fā)展的其他新型墻體材料。

  本市推廣發(fā)展現澆鋼筋混凝土框架、框剪、剪力墻、筒體結構體系和鋼結構等建筑體系。

  四、積極推廣新型墻體材料。凡財政撥款建設的行政機關用房、公共建筑、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示范建筑小區(qū)和國家投資的生產項目等,必須使用新型墻體材料。

  五、禁止使用燒結實心磚和限制使用燒結空心制品,必須從設計源頭管起。各設計單位在建設工程項目設計中,必須按照本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設計使用新型墻體材料。

  六、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在進行審查時,應當審查新型墻體材料和節(jié)能設計的內容,在審查報告中單列新型墻體材料和節(jié)能設計審查章節(jié);不按要求設計使用新型墻體材料,不符合建筑節(jié)能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結論應當定為不合格。

  七、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擅自修改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新型墻體材料使用和建筑節(jié)能的內容。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新型墻體材料及建筑節(jié)能施工標準的要求進行施工,保證工程施工質量。

  八、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和監(jiān)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新型墻體材料、建筑節(jié)能驗收標準進行監(jiān)督。嚴禁不合格的墻體材料進入工地。指導施工單位改進和完善施工工藝,保證新型墻體材料和節(jié)能建筑推廣工作順利進行。

  九、在昆明市限制使用燒結空心制品區(qū)域內的各類建(構)筑物(含臨時設計,室外工程),使用新型墻體材料,按下列標準返退所繳納的專項基金:

  (一)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比例達到90%及以上的,按實際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比例返退;

  (二)2007年9月15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新型墻體材料和燒結空心制品混合使用的,其中新型墻體材料使用比例高于50%且混合使用比例高于90%的,按混合使用比例的70%返退,否則不予返退;

  (三)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新型墻體材料和燒結空心制品混合使用的,其中新型墻體材料使用比例高于70%且混合使用比例高于90%的,按混合使用比例的50%返退,否則不予返退;

 ?。ㄋ模?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新型墻體材料和燒結空心制品混合使用的,新型墻體材料使用比例低于90%的,不予返退專項基金。

  十、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行為,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民用建筑節(jié)能管理規(guī)定》(建設部第143號令)、《云南省發(fā)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管理規(guī)定》(省長令第89號)和《昆明市新型墻體材料開發(fā)利用和建筑節(jié)能管理辦法》(昆政發(fā)〔1998〕35號)等規(guī)章的相關處罰條款進行處罰。

  本實施辦法自2007年9月15日起實施。
 
  二○○七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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