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事實勞動關系可以不支付補償金

    日前,王某與所在單位發(fā)生勞動糾紛,經協(xié)商沒能達成 
協(xié)議,王某將公司告上法庭。 
  
  3月21日,記者在西城區(qū)法院了解到這起案子的始未,某公司1999年與新招用的員工王某簽訂了5年期的勞動合同。2004年期滿后,王某繼續(xù)在公司上班,公司也沒有提出與他終止合同。2005年1月26日,公司提出要王某走人。王某提出要求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經濟補償,但公司不同意,并說:“去年合同就已到期,合同到期屬終止勞動合同,可以不給經濟補償?!蓖跄痴J為,合同到期公司未與其終止勞動關系,應該可以認定公司愿意繼續(xù)履行原合同,既然如此,這時中斷勞動關系,就應該給予經濟補償。雙方就終止事實勞動關系支不支付經濟補償發(fā)生糾紛,經勞動仲裁不服后,告上法庭。最后,法院支持用人單位不予支付。 
  
  王珊庭長告訴記者,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仍在單位工作,單位沒有表示異議,雙方之間存在的是一種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而不等同于雙方按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簽了一份新合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 

  “勞動者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BR>  
  也就是說,當原勞動合同期滿時,原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已履行完畢,這時合同已經終結。事實勞動關系存在時,應按原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款項繼續(xù)執(zhí)行,包括工資、工作條件等等。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不等于勞動合同關系,一方提出終止,不是終止勞動合同,而是終止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是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的。因此,對王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記者提醒:從上述案例中不難看出,勞動者為了有效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勞動合同期滿,企業(yè)也愿意留用自己時,應及時與單位續(xù)訂勞動合同。用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勞動關系,如企業(yè)無正當理由中斷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就可以依法維護自身的權益,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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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16:19:51